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440100007482567N/2015-0002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10-13 |
| 名称: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穗工信〔2015〕15号 | 发布日期: | 2015-10-13 |
| 主题词: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 〔2015〕 15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穗工信 〔2015〕 15 号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广州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向广州基金增资5亿元,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年后,母基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2018年底前,母基金公司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吸收45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进入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域。
第六条 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母基金公司的章程;
(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
(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八条 母基金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母基金公司每年在资金到位后的2个月内须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选方式选择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子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子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子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子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子基金的投资要求如下:
(一)子基金应在广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必须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
(三)子基金应全部投资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领域,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四)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母基金公司出资额的3倍;
(五)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25%;
(六)子基金成立1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50%,成立2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80%,成立3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100%。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机构(含持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至少有5个以上企业投资案例,其中有2个以上投资广州本地企业成功上市案例;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的成功案例;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 录。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制订与本办法规定一致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母基金公司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实现退出。母基金公司退出后收回的资金,可继续用于设立子基金。
第 十五 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母基金公司可随时退出子基金,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母基金公司原始投资额的价款,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母基金公司份额的权利。母基金公司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母基金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按照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母基金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的,且子基金成立3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达到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100%及以上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加上应获取相应分红的50%;
(三)母基金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的,且子基金成立3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额未能达到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100%的,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母基金公司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须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公司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收回投资,其他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若其他出资人不同意的,母基金公司还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出资人以不低于母基金公司原始投资额的价款受让母基金公司的出资,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到位超过2个月,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资金仍未全部到位的;
(四)子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其他导致子基金净资产低于母基金公司原始出资额200%的;
(五)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七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须约定:母基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子基金净资产低于母基金公司原始出资额200%的,母基金公司有权要求解散清算;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剩余财产优先清偿母基金公司出资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母基金公司须每季度向广州基金报送《母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母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母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广州基金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进行专项、年中及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确保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健康运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对 母基金公司运作中发现 存在 的 问题和隐患,由广州基金责成母基金公司依法依规予以整改纠正。母基金公司 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连续两次不能合理说明的,须 对其失职、不尽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公司和子基金应接受市工信委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从杠杆效应、产业导向、社会效益、基金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确定定量和定性指标,对母基金公司及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需要依法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